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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诫办法(试行)》和《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(试行)》出台
近日,四川省出台施行《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诫办法(试行)》和《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(试行)。《告诫办法》规定,行政效能告诫,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由监察机关(机构)或者任免机关负责实施。必要时,上级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实施。在经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后,应该及时向被告诫人送达《行政效能告诫书》,要求被告诫人限期整改。被告诫人对行政效能告诫不服的,可在接到《行政效能告诫书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向作出决定的机关(机构)提出书面申诉。《告诫办法》还规定,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,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;一年内被告诫两次的,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;一年内被告诫三次的,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。对被告诫人员,可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。《投诉处理办法》规定,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,实行归口管理、分级负责,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负责本地区、本部门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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