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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》实施

 

近期,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,《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》正式实施。该《条例》的实施为保护、促进和规范改革创新工作,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了法律依据。《条例》界定,改革创新本市范围内体制机制的变革和工作方式方法的首创活动,包括:经济体制、行政管理体制、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;司法工作的创新;各开发区和产业基地体制机制的改革和管理服务方式、方法的创新;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管理与服务的工作方式、方法的创新。《条例》规定,国家机关、各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、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,负有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。改革创新由原来行政工作的目标任务,上升为法规规范的必须履行行为,成为所有部门和政府机关的法律职责。《条例》规定,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,应当通过论证会、座谈会、听证会等形式,组织公众及社会组织参与研究和讨论。改革创新方案通过后,有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,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,增强改革创新措施的可行性和科学性。《条例》规定,改革创新工作如未达到预期效果,但只要符合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符合有关规定、个人和所在单位未非法谋取私利、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、原始记录能够证明相关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等条件之一,就不会被追究责任。这是继20063月深圳市出台《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》后,又一部获准实施的专门促进改革创新的地方法规。

(本站辑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