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灾区重建实行特殊土地政策
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《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》,明确要求在四川、陕西、甘肃、重庆灾区重建实行特殊土地政策,全力支持灾区恢复和重建。《通知》规定,灾区可以采用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供地政策。凡利用政府投资、社会捐助以及自行集资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的用地,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划拨供应用地。对采取BOT、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、公益设施用地,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。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,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,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。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需要使用本集体之外的集体所有土地的,可进行土地所有权互换调整;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,可划拨供地,并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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